1.環境技術法規。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布和監督實施。環境技術法規的規范范圍應包括各種物理、化學、生物有害物質的控制范圍,對大氣、水體、生態、生物安全、聲音等環境造成危害。如有害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光、有害微生物、有害植物等。環境技術法規主要由環境質量標準、環境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標準按照國際流行的風格和內容進行轉化,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系統、系統的環境實施。
2.自愿環境標準。這是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聯盟、科研單位在相關各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環境技術標準,企業自愿采用。這一標準主要包括現行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監測技術標準、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技術標準、環境設備技術標準、環境標志產品標準等。企業也可以自愿采用ISO標準、IEC標準、發達國家相關標準等國際先進的環境標準,從而成為自愿環境標準的一部分。
3.合格評估程序。合格評估程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雙方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合格評估;第二,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格評估。一般來說,自愿環境標準應采用雙方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合格評估,第三方機構應采用法定程序對強制實施的環境技術法規進行合格評估
具體到環境保護領域,主要是建立環境技術法規合格評價的技術程序和技術支持體系:一是合格評價的技術指標體系,比如判斷企業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監測數據是取一個數據,還是取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年平均數據作為合格評價的指標。此外,在幾個指標中,需要明確規定一個數據或幾個數據的組合是否合格。二是合格評估的技術支持體系。目前,環境監測機構正在進行行政壟斷運作,評估方和評估方之間的權利不平等。
因此,環境合格評估應轉向社會化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既不站在政府的立場,也不站在企業的立場,只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范,為需要的主體提供合格評估的客觀結果,作為相關方判斷是否合格的技術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