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第三十五條:土壤污染風險控制與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控制、修復、風險控制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中國科學檢測在土壤調查、土壤檢測、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
為何要進行土壤調查?
根據《土壤法》第五十九條、《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含重點監管企業),作為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有責任和義務調查土壤污染狀況。
土壤調查流程及初步調查結束,詳細調查開始條件?
土壤污染調查分為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技術指南》(HJ25.1-2019),如果土壤污染物濃度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控制標準》(GB36600-2018)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清潔對照點濃度(即土地不超標),經不確定性分析確認無需進一步調查,可以完成第二階段的土壤污染調查,土地可以進行下一步的開發建設。否則,必須有詳細的環境風險調查。
對污染地塊后的程序進行詳細調查?
根據《土壤法》第六十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指南》(HJ25.3-2019),土壤調查報告評估顯示,對于污染物超標的建設用地,應當對土壤污染進行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地塊將被判定為污染地塊。
根據《土壤法》第六十一條,污染地塊必須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控制和修復清單,不得用作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根據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列入清單的污染地塊必須進行風險控制或修復。
第六十五條風險控制和修復活動完成后,應當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控制效果和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向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效果評估報告。
依據第六十六條 風險控制或修復后,當土壤質量滿足未來人口的生活健康(指標不超過篩選值或修復目標值)時,可以申請將土地從清單中移除,否則任何與風險控制和修復無關的項目都將被禁止開工建設。
未按規定擅自開挖建設的,將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根據第九十一條地塊仍有人體健康風險的規定,建設與風險控制和修復無關的項目。罰款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一)根據第九十四條,未按規定調查土壤污染狀況的;
(二)未按規定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的;
(三)未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修復的;
(五)風險控制和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委托相關單位評估風險控制效果和修復效果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